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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与乡镇村建设规划虽无矛盾,但不符合建房条件占地建房或超过建房用地标准占地建房的,依法处理后,经乡镇政府批准可按造价将房屋转让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集体农户;确实不能调整,需要转让给本集体以外的,依法处理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及转让手续。违反乡镇村建设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或超过建房用地标准占用耕地的,应于拆除,土地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九、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或非法占用耕地建公墓的,应依法从严查处,并退地还耕。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倾倒垃圾和渣土等废弃物,严重毁坏耕地的,应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对非法用地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非法使用非农用地,已按用地程序申报“未批先用”土地或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非法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查申报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乱占滥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并隐瞒不报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非法用地查处后,凡准于补办用地手续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税费。其中,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规划已经许可,已申请用地未批先用,并在规定期限自查申报的,如非法用地行为发生在1993年8月31日之前,菜地建设基金可按原标准交纳;发生在1995年3月31日之前,土地垦复基金可按原标准交纳。
  十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凡经查处后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应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按现行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非法用地行为发生时已经批准为六类建设项目,并在规定期限自查申报的,如非法用地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按现行标准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之后(含1日),按现行标准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兴办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凡经查处后准予补办用地手续的,应按前条规定交纳税费。其中,属建造商品房非法使用集体土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城市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开办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按前款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浦东新区内的六类建设项目非法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由浦东新区管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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