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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各类建设
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1998年1月23日)


  由上海市房地局制订,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中央11号文件)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沪委[1997]6号),本市对1991年以来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清查,查出了一些非法批地、非法占地、非法交易、擅自改变用途、土地闲置浪费等问题。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各类建设用地清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央11号文件为依据。要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策;有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利于维护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采取宽严结合、轻重结合的办法。对清查期间边查边犯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凡199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违反用地审批程序,改变批准日期等突击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其中急需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6号令发布)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越权批准、违法批准、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原批准机关或体制改变后的所属区、县自行撤销批准文件。不自行撤销的,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并责令注销土地使用证。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用地处理。其中,占用的土地已经使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的土地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或属于国家严禁占用耕地的项目应限期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对近期规划无影响的,可按有关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手续,规划实施时应按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尚未使用的土地应退还,原是耕地的要复耕。
  凡1994年5月1日后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在《实施办法》实施前,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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