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年检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在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在甘机械设备被明细表;
(四)在甘各类扎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及其它证件。
第八条 《许可证》作为 省外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唯一凭证,持有《许可证》的省外企业方能在本省辖区内承揽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邀请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参加本省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和将工程发包给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无《许可证》的省外企业参加投标。
第九条 工程施工无论采取何种发包方式,应根据工程性质,以省内企业为主确定发包范围,参与竞标的省外企业最多不得超过半数,省内缺项专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另行确定。各级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监督。
为简化管理程序,省外企业在工程投标前不再预缴管理费和税收保证金,待工程中标后一次缴清,凭缴费通知单再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承包合同.其他事项仍按甘政发[1990]180号文执行。
第十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保证人员稳定,管理层固定,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每中标一项工程须把该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筑管理站保存,工程竣工,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回证书。
第十一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接受本省资质年检,并在核发的范围内施工,每个工程项目均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禁转包工程、挂靠施工、越级施工。
第十三条 省外在甘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及计量、试验等基础性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和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省、地(州、市)建筑管理站每半年对在甘的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考核。从现场管理、人员素质、依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在甘承揽任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取消在甘施工资格,并定期通报。
第十五条 省外监理公司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中介组织在甘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