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规定
(省建委甘建建[1997]403号 1998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本胜负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活动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各部门和军队系统所属的不在本省核发资质证书、进行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与本省建筑业企业联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甘肃省建设委员会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经营的市场管理和进行管理工作。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甲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进行施工经营,除履行有关工商、税务手续外,必须经省建筑管理站进行资质复审和登记,报省建设委员会核准,确定在甘施工经营的范围,发给《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施工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申办在甘《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国家建设部核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省内缺项的专业可放宽到二级;
(二)具有显著的施工业绩;
(三)在甘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安全、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机具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函。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办理资质复审登记手续需持下列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