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的意见》(津政发(1986)150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抬头“市人民政府:”及开头第一自然段中的第一句删除。
  二、将文中所有“国营”均修改为“国有”。
  三、将“十一”及落款处“天津市地质矿产局”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删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