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东深供水工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省政府1991年6月24日以粤府(1991)77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污染危害程度,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的,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