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
重申严禁国内外币计价结算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2]19号 二00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最近,我分局在调查中发现,广东省内部分地区的一些行业,特别是涉外旅游、宾馆、交通运输、娱乐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外币计价结算,擅自收取外币现钞,个别单位甚至拒收人民币的行为。 国务院199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发布实施的《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
七条规定:“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第
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第
九条规定:“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实施的《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
五条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 因此,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法规,严重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为维护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主权货币的地位,现就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外币现钞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