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罚没财物
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和区、县财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