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与场所规模、经营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配套设施和器材;
(三)有必要的资金,画店的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画廊的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美术品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美术品拍卖单位的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经营单位,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影印件);
(四)提供固定的、正式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房屋使用权证明;
(五)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
(六)美术品来源的有关材料;
(七)经营管理规章;
(八)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除出具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聘请鉴定专家的有关材料。聘请的鉴定专家,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和拍卖单位,由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发给文化部《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举办全市性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和拍卖活动,由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批,报文化部备案。
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的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和美术品拍卖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文化部审批。
第十二条 申办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销活动,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机构及活动方案;
(四)经营预算及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比赛、展销的美术品种类、数量、档次;
(六)比赛的评选标准;
(七)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美术品拍卖活动,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