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1月5日 津文市[199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美术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8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美术品收购、销售、拍卖,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均属于美术品市场管理范围。
美术品是指:书法、碑帖、篆刻、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壁画、漆画、仿古画等)、雕塑、艺术摄影作品等。
第三条 美术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条 天津市文化局是本市美术品市场的主管部门,天津市文化市场管理处受市文化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美术品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对美术品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文化娱乐场所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和拍卖单位,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驻津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根据文化部授权,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本市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驻津单位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报文化部审批。
本市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文化部备案。
第七条 申办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等美术品经营、拍卖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其中画廊还必须具备不少于40平方米的展厅。美术品拍卖单位的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经营场所条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