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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2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需以年度实现所得弥补亏损的,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
  二、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纳税人弥补亏损有关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做好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的登记工作。
  三、国税部门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各级国税部门要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内部审核制度。纳税人弥补亏损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审核权限。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市、地国家税务局将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县(市)国家税务局将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统计汇总,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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