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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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