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创新标兵奖:企业科技人员本人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在企业投入生产,年度实现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并居全市前10名的,对主持开发的科技人员授予技术创新标兵称号。
(三)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对列入市级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按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号)鉴定验收后,根据其技术水平、对国民经济贡献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为一、二、三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即在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已投入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畅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显著提高和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应用面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100万元以上,实现利税率在全市名列前茅的,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一等奖。
在设计、制造技术和工艺上有明显突破和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已批量生产,在国内外市场适销的新产品。或较原技术水平有明显创新和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在行业内有一定应用面的新技术。年度实现利税在6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授予技术创新优秀项目二、三等奖。
对以上项目的主要开发人员颁发证书。同时,对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和市综合部门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人员,授予优秀技术创新管理工作者称号。
(四)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向企业转让成果、为企业培养人才、促进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居全市前列的,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联合突出贡献单位称号,对做出贡献的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证书。
第六条 各奖项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各区、县经委(计经委)和各工业总公司(局)初审,认真核实经济技术指标,再由市经委组织市有关综合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七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八条 获奖者名单、事迹在本市主要报刊公布,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技术、业务档案,并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