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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1号 1998年1月1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凡属生产本通知规定免税货物的企业,均实行资格认定的办法。
  二、军队系统所属生产、调拨或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应填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并出具军队系统办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于1998年3月31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对新办生产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60日内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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