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修改为:“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二、将第二十九条删除。
三、将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者抵押金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