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
(1997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0日杭州市
人大常务委员会杭人大[1997]3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冤案、错案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冤案、错案,未作追究或追究不当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四条 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有错必究、惩戒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冤案、错案必须依法纠正。对造成冤案、错案的责任人应视其原因和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追究。
因冤案、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和追偿。
第六条 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