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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

  1、学习宣传阶段:时间为一季度,这阶段主要任务是提高认识,熟悉《办法》的内容条款,增强法律意识。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办法》的普遍宣传和常识性知识学习,力争家喻户晓;二是,组织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和产权登记发证专业人员进行《办法》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法规条文的具体含义,为做到依法行政,适用条文准确无误打好基础;三是,结合换发全国统一房证,省建委拟发布公告并于3月底开始举办1——2期产权主管领导及专业人员学习班。
  2、落实整改阶段:时间为二、三季度,这阶段主要任务是对照《办法》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做到产权确认程序化、规范化,并结合清理整顿发证秩序和换发全国统一房证工作,加快清查验证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3、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四季度,这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办法》宣传贯彻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市要对本地区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总结,按《办法》要求,结合产权产籍管理创优达标标准进行自检,同时在社会上进行一次综合性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社会上各种违法行为,全面整顿登记发证秩序,省建委拟于四季度对各地市宣传贯彻和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正反两方面典型予以通报。

宣传标语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三、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四、全国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房屋权属证书。
  五、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的法定机关。
  六、新建房屋、房屋买卖、变更、他项权项利的设定,权利人应申请产权登记。
  七、房屋权利人依法登记,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九、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权利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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