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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委、财政厅、森工总局、税务局关于森工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实行自提自用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委、财政厅、森工总局、税务局
关于森工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实行自提自用的通知
(黑森总联[1990]1号 1998年1月16日)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六届常务委员会107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森工企业(含集体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自提自用,留给森工企业专项用于改善中小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在本通知以前已上交的教育费附加,应按省教委、财政厅、森工总局黑财农字(1987)第101号、(87)黑林总联字10号“关于返还森工企业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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