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6号 1998年2月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7]1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