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
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粤价[1998]第60号 1998年3月9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首批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以省物价局粤价[1997]31号文公布执行。现就实施《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物价部门按《目录》和现行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本级分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管理。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形式及办法仍按省物价局现行规定执行,属省统一制定收费标准的,按省的规定执行;属省规定基准价或最高限价及浮动幅度的,各地物价部门应在省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标准;属已明确由省定项目、地方定标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为明确《目录》中各类收费的管理内容,省物价局对首批公布的《目录》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具体管理范围,现随文印发。
三、省委托市管的项目,由各市(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问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市与县(区)的价格管理分工、管理形式和具体办法等。各市应将首批《目录》中省委托市管项目的管理办法于今年上半年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调整政府定价范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需对《目录》以外符合《规定》第六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管理的,须由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汇总后于每年的6月或12月份报省物价局审批。因特殊情况需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按《规定》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级物价部门应在《目录》(第一批)公布之日起,对本辖区及本级所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清理情况于今年6月1日前书面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