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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7号 1998年1月19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7月1日以后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退税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审批权的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对发生的免、抵、退税单证齐全部分抓紧审批,并于1998年2月15日前结束审批。
  二、无审批权的市、地国家税务局必须于1998年2月15日前将要审批的资料上报到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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