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8]第14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房地局(建委)、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文件及省政府黑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全省产权籍管理,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统一如下:
一、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人因新建、新购商品房、受赠、继承、分析、分割取得房屋和因房屋扩建、改建、用途改变及抵押、典当等原因进行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交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后,其工作内容包括:房屋权属审查、现地复测丈量、绘图、建籍、立档、确权发证。
二、房屋所有登记费收费标准
1、房产登记,按件计取,以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界,每件收取50 元。登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加收登记费0.20元。
2、商品房交易中产权明晰的,继承和受赠房屋者系直系亲属的,又不需要对房屋进行分析、分割、现地复测丈量的,在进行房屋权利人名变更登记时,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
3、对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登记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权属证书工本费收取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各地不得收取,工本费在登记费中解决。
四、凡为用户出具房产产权、产籍证明和咨询服务的,证明费、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100元/每件,在此幅度内,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物价、房产管理部门视当地情况而定。
五、省内各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权属证书,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私自印制和仿制。若发现要严肃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省以下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房屋产权产籍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今后,不准擅自出台房屋权属登记项目和标准,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