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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2号 1998年3月4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账日期
  为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与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各地的税收会计统计结账日期应与同级国库的结账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年度决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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