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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鸡西市建安企业临时外雇人员取得的人工费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鸡西市建安企业
临时外雇人员取得的人工费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8]71号 1998年3月23日)


鸡西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鸡地税呈[1998]3号《关于建安企业临时外雇有组织人员取得的人工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等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建安企业雇用临时人员必须经过劳动管理部门批准,而一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聘用人员既属聘用单位的临时人员。因此,对建安企业临时外雇人员取得的劳务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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