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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7]267号 1998年1月16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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