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的决定(1998)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暂行规定》修改为《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审计规定》。
  2、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农村合作基金会;”
  3、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融资活动;”
  4、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提供财务计划、帐簿、凭证、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