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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保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安全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保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安全的通告
(1998年2月1日)


  为保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安全,确保有线电视用户收看到清晰的电视节目,根据>和省政府>并参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向有线电视线路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二、严禁切断、破坏有线电视敷设的光缆和电缆。
  三、因城市建设、改造,需移动、拆除有线电视传输设施者,须事先向海南邮电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公司专业人员迁移,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凡进行有可能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事先通知海南邮电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对超越架空的有线电视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有线电视公司依据>可剪除其超越部分。
  六、不得拆除和毁坏有线电视专用设施及标志。
  七、有线电视的节目传输设施,包括架空电缆、同轴电缆、光缆、微波线路、卫星地面站、各种放大器、分支分配器、用户盒、线杆及铁件等属国家财产,受法律 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线电视架空线路上挂接附着物。不得采取任何手段窃用有线电视信号。
  九、损坏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对借帮缓交或不交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的用户,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任何人不得冒充有线电视工作人员闯入民宅收费或检查质量问题。
  十二、爱护有线电视设施人人有责。对保护有线电视传设施安全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线电视公司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三、对违犯《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和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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