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市、县(区)、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村镇规划专项经费。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邮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四、结合实际分类指导,认真抓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一)要认真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各市、县(区)、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特色,抓好一批建制镇、集镇和管理区规划建设管理试点,并进行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和其他有条件地区的镇要有一个样板村,一个公寓式住宅样板小区,一个样板公园,一条样板路。省建委要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抓好一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试点,为全省的村镇建设积累和提供经验。
(二)要加强村镇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要严格实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严格实行“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报建制度,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按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承担。没有设计室的村镇,可委托市或县(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村镇建筑设计任务。
(三)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或3层以上(含3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要实行质量监督,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村镇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违章建筑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并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