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三)要加强和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市、县(区)人事部门,要根据省委《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粤发[1995]6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资金。各市、县(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聘用干部指标,解决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中符合干部条件人员的聘干问题,稳定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市、县(区)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二、要高起点适度超前做好村镇规划工作。
(一)要高起点、高水平地编制村镇规划。各市、县(区)、镇要按照我省二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要求,认真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编制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合理确定和控制村镇建设规模,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保护生态环境。
(二)要加强区(镇)域规划,鼓励分散的小居民点迁移合并。有条件的镇,可打破管理区和村庄行政区域的界限,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突出统一规划住宅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