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
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42号 1998年3月5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规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美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