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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北京
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8]53号)


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北京供电局,通州区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工作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满足华北地区大中城市的蔬菜供应,繁荣市场,稳定物价,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经国家计委批准,国内贸易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建设北京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加快快该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已决定给予批发市场政策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对建设批发市场应缴纳新菜田开发基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电源建设集资费等不再征收。免收的基金和有关建设费等均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
  二、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作为市政府对批发市场的投资。具体手续由通州区政府同有关部门办理。
  三、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建设应缴纳的防洪费,先按20%的比例征收,其余应缴款可在批发市场投入运营后再收取。
  四、为促进更多的经营者进入批发市场经营,有关部门在批发市场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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