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时兼营不同行业(或产品类别)的企业,以当月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确定“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指当月销售额中占比例最大的行业(或产品类别),无法确定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的,按其经营行业(或产品类别)中最低一档“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计算。
3.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的纳税人征税情况的监管,特别是进项凭证取得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取得虚假凭证抵扣税额的,或匿报销售收入或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015号及其相关规定,报经县级局批准,取消其偷税年度内一定时期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其取消抵扣资格所调增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可先行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留抵税额后,其余额再补交入库。
4.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终检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74号)和市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检查结算工作的通知搞好年终结算工作,逐户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结算及资格年审表》。对结算中发现问题,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经结算后确认的留抵税额可转次年继续抵扣。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而比正常计算办法多返还的超税负税额,经结算后,其多返还部分应先冲减留抵税额。
5.个别企业经营规模大,财务健全,按销售实耗法测算税负正常,且列入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集中层报市局批准,调整限额比率或不实行限额抵扣办法。
三、各地应按市局榕国税流[1997]216号及其相关规定,搞好对97年税负畸低纳税人年审和整改工作。
四、对商业经营满一年,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规定,原则上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了稳步搞好这部分纳税人取消清理工作,对纳税人年平均税负,批发在2%以上、批零兼营在3%以上、且帐证健全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上年度未达上述标准,但经自行整改并补交税款后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可予以保留资格,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