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税局
《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发[1998]118号 1998年4月1日)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6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增值纳税一般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榕国税流[1997]216号)文规定,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类别的划分:各类别的划分标准、确定与调整,以市局榕国税流[1997]216号文规定执行(省局规定所称“A、B、C”类别代号,我局相应称为“Ⅰ、Ⅱ、Ⅲ”类)。
二、类别的管理:根据省局分类管理通知精神,在市局原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对Ⅰ类企业,必须列册上报市局并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具体跟踪管理制度,可以比照市局榕国税发[1997]484号文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Ⅱ、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以上年实际销售额确定)的商贸Ⅲ类企业仍实行“平衡法”综合监控外,一律按省局规定,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县市局所辖商贸Ⅱ类企业,可一并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具体如下:
1.凡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的纳税人,当月应交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1)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净额+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税额+当月准予抵扣期韧存货已征税款
(2)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比率附后)
(3)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①若“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按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即:
当月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
②若“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结转为留抵税额,其超出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结转为留抵税额,待下期继续抵扣,即: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确定:
(1)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一律由市局统一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更改。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附表所列“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折算的税负超出原税负的,可按原税负换算“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注:为了同一换算口径,应将原税负折算成不含税价税负率后确定,参考公式为: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1-[原税负×(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其它行业或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需要调低的,可由各县级局确定,报市局备案,需要调高的,工业企业调高幅度在10%以内的,由县级局确定,报市局备案,超出10%的,报市局审批,业企业一律由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