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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5.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公积金及其他有关证明;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组合贷款程序。
  1.借款人分别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和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如实填写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后,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借款人名章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分别到贷款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申请。
  3.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书面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委托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并向借款人承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期限等。
  4.贷款银行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承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相应承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等。
  5.组合贷款经批准,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分别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
  第八条 组合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资金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条 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所购住房价值的70%。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的期限应视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还款能力等具体情况,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两种贷款期限应当一致,贷款的发放必须为同一日。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则按新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采取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委托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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