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助单位。
职业技能竞赛可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企业(部门)预选赛、市级选拔赛和省级决赛三阶段。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企业(部门)预选赛和市级决赛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场地、设备、经费及评定成绩所需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二)完善的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员)。
第十九条 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优胜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一条 获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办单位共同颁发金、银、铜牌,并优胜级劳动行政部门授予“黑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
获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予“黑龙江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第二至第五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系统)授予“xx年度黑龙江省xx行业(系统)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获前三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得第四至第十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其余未获得高级工证书且成绩及格但未获得高级工证书者,可颁发高级工证书。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二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的,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得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可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其余成绩合格但未获得高级工证书者,可颁发高级工证书。
行业中举办单项职业技能竞赛的,只颁发获奖证书,不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比省级竞赛奖励办法低一个等级奖励标准的原则,在管理权限范围内自行决定,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