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4号 1998年3月6日)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5号)精神,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后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牡丹江第二发电厂的#1、#2和#5(50%)、#6(50%)机组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在牡丹江市定额预征,在哈尔滨市汇算清缴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