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厅关于土地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计财)字[1998]第31号 1998年3月18日)
各市、县(规划)国土(房产)局:
根据广东省国土厅、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地籍)字[1991]第38号)精神,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土地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与省物价局、财政厅研究,现对土地证书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证书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国土厅、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粤国土(地籍)字[1991]第38号文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依法制定,省国土厅根据授权在国家土地管理局指定厂家印制,并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的土地证书工本费价格发行,省厅按精装本每本不超过15元、简装本每本不超过4元控制印制成本,各市、县国土局必须到省国土厅购取,不得自行印制,如有发现将按伪造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