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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
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11号 1998年4月3日)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杜蒙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转发给你们。对杜蒙自治县境内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仍按照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7]1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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