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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16日)


  为了加快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职业技术教育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它不仅是培养各类实用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本途径,也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为此,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教育在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努力构建与一流城市、一流教育相匹配的上海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既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及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对行业组织和企业举办职业技术教育,原则上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并落实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
  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职业技术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市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行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功能。各区、县应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协调机构。
  三、加快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
  要加快构建与多种经济成分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相适应的多元化职业技术教育办学体制。积极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境外组织和个人兴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学校;对部分有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转制试点,实行“民办公助”或者“公办民助”。
  四、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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