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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沈人大发[1998]13号 1998年4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章备案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规章备案材料报送法工委。
  规章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章备案报告;
  (二)规章;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法工委收到规章备案材料后,对规章予以登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送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
  对审查职责不明确的规章,由法工委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对规章均有审查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法工委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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