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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
《中共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意见
(粤办发[1998]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文件。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稳定的政策。第一项土地承包期满后,可再延长30年。
  (一)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继续稳定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土地承包。对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应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地矛盾突出,群众要求调整的,可按“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已经实行第二项土地承包,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二)对在第一项土地承包时分给农户进行开发性生产的山地和“四荒”地,承包期满后,也要做好延长承包期的工作,其承包期可以更长。集体山地不适合分户经营,原来也没有分户承包经营的,可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对第一项土地承包后,由集体开发的农用土地,已实行专业承包或投标承包到期的,只要群众满意和有利于双层经营的发展,在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和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实行专业承包或投标承包。
  (三)珠江三角洲、城市郊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乡村,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二、三产业,第一项土地承包到期后,有些农民不愿意承包土地或多承包土地,甚至放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农民自愿、有偿和维护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权利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其他农民耕作,承包期可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对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两田制”的,要认真进行整顿,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能再搞。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农民承包土地高价发包、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用行政命令搞规模经营、强行收回责任田搞集体经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并按照第二项土地承包的办法延长土地承包期。
  二、积极探索、建立和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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