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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中涉税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中涉税事项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6号 1998年3月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黑政发[1997]27号)中第四条第四款涉及国税事项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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