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中涉税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中涉税事项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66号 1998年3月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黑政发[1997]27号)中第四条第四款涉及国税事项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
十六条
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