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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饮食业
定额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70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为规范饮食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凡全省范围内从事饮食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限额专用发票或使用由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饮食业经营户都应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相关的税务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1、纳税人原使用的饮食业手写(或剪贴)发票是否已清理缴销;
  2、纳税人是否存在应用未用饮食业定(限)额发票现象、是否存在以原饮食业发票或其他非饮食业专用发票代替饮食业定(限)额发票使用的现象;
  3、纳税人是否存在私印伪造、转借买卖、收回重用饮食业定(限)额发票的现象;
  4、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是否按规定如实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5、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准备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4月底之前做好广泛的宣传和充分的准备工作,要组织辖区内所在的饮食业经营户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第二阶段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5月至7日间完成对辖区内的所有饮食业经营户的全面检查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8月至9月份对专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整改、并集中处理有关违章案件、及时做好有关款项入库、定额调整等善后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已列入1998年度省对市、地、县征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1998年度个体税收“五单”工程质量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随同《饮食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上报省局征管处(同时,抄报市地地税局征管处(科));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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