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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换约续租”租金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房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
调整“换约续租”租金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计经局)、财政局:
  根据杭房改(98)1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公房租金由原来的0.90元,调整为l.20元。公房租金调整后,为维护落实私房政策后“换约续租”私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租赁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对“换约续租”的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约续租”的私房租金原则可按同类直管公房的现行租金标准的一倍掌握,非成套住宅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2.60元;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以上调整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租赁双方办理租金调整换约手续。调整后的协议必须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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