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农机监理人员在进行牌证管理、考试、考核、技术检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处理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并按规定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用户购置农业机械后,必须经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方可行驶作业。行驶证、使用证应随机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四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必须按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定期或不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农机监理机关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驾驶证或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审验,服从农机监理机关的安全检查,接受安全宣传教育,不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四十三条 农机监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和农机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机监理规费必须全部用于监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四十四条 各师(局)农机培训机构必须持有上级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培训,严格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农机培训机构持有的’培训许可证’必须接受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年度审验。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当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故处理程序》处理农机事故。其职责是:勘验农机事故现场,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厂商行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