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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兵团、师(局)、团场鼓励和支持集体和个人对农业机械进行更新和配套,购置使用已定型推广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由闭场农机科令其报废,并报师(局)农机部门备案,农机监理机关应收回牌证,并禁止使用和转卖。
  第三十条 各级农机部门应有固定人员负责农机化统计报表的管理、汇总和上报工作。基层连队应有原始纪录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统计台帐,师(局)和闭场应建立农机化统计资料档案,保证统汁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师(局)农机部门考核认证, 厂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实行定点维修,农机维修点审定工作由兵团和师(局)农机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检查合格者,颁发统——制作的《农业机械维修点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开业的农机维修点,必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经农机部门审定合格后,颁发《合格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对已开业的农业机械维修点,若无农机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在本办认证发布后,应立即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农机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限期完成补发《合格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机维修点的《合格证》应每年进行—次审验,由批准颁发《合格证》的农机部门组织进行。农机维修点应按规定向农机部门缴纳审定、审验费。
  第三十五条 农机维修点必须对维修质量负责,其合法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农机维修监查人员,由兵团农机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并发给统一制作的监查人员证书和标志,监查人员履行检查公务时,应持监查证书,佩带监查标志。

第五章 安全监理

  第三十七条 各师(局)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兵团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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