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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办法

  (四)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活动。
  (五)对农业机械维修点进行管理和检查。
  (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七)监督、竹理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修。
  (八)负责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农机化发展实力。
  第七条 机农合一的农业连队应设农机专职领导,耕地面积在万亩以上的机农合一连队应设农机技术人员、兼职农机统计员,负责本连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技术服务及农机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协助团场农机部门对本连队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第二章 科研、教育和推广

  第八条 兵团、师(局)、团场应当把农机科研、农机教育、农机推广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农机科技工作要面向生产实际,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适应新疆农业生产特点及农场急需的先进农机技术和产品为重点。
  第十条 农机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当加强研究和开发农业生产中急需的农机技术,并通过新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形式,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一条 农业院校应当适应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机化管理技术人才培训。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学校应重视农机行行业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农机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兵团、师(局)、团场应当采取了有力措施施,改善农机科研和教育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保持农机化专业技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农机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应由各级财务部门按编制核发并保证逐年增长,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在搞好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依据市场需求,开发研究农业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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