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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机械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4月1日兵团第二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教育、培训、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各种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四条 兵团、师(局)、团场必须将农机化事业纳入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现代化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 兵团、师(局)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机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兵团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兵团、师(局)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协同开展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开展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引进、示范、推广和农机管理、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四)指导农业机械化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农机产业化发展。
  (五)指导农业机械的制造,销售、维修工作,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的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机管理标准化活动,负责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作业收费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团场农机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团场应有一名领导分工管理农机工作,根据团场具体情况或设农机科,或在生产科内配备农机专职业务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农业机械的方针、政策。
  (二)依据兵团和师(局)的发展规划,拟订本团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团场农业机械的生产、使用、和新技术推广,机具更新及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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