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为
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74号 1998年3月23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税发(94)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扣除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费用扣除比例问题。根据黑政发(1998)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高于企业工资总额20%的,准予税前据实扣除。超过20%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准予税前扣除;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不准税前扣除。
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扣除问题。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准税前扣除,个别经省地税局同意的,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