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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业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向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4‰比例计征。
  (二)征收原则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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