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8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农业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中规定向乡(镇)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乡(镇)村办企业和乡村的个体、私营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按销售收入的4‰比例计征。
(二)征收原则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属地和不重复征收原则计征。对税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征管规定,已按“三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再征收。